【原文】
为铭〔1〕,各以其物〔2〕。亡则以缁长半幅〔3〕,末长终幅〔4〕,广三寸。书铭于末曰〔5〕:“某氏某之柩〔6〕。”竹杠长三尺〔7〕,置于宇,西阶上〔8〕。
【注释】
〔1〕为铭:铭,记、识,谓书写死者之名以作为柩的标识。案死者之名是写在死者生前所用的旗上,即下文所谓“各以其物”。
〔2〕物:物,旗。
〔3〕长半幅:案布幅宽二尺二寸,两边各去一寸,则为二尺,故半幅为一尺。下“终幅”则为二尺。
〔4〕末:
,音chēng,赤色。案
为末,则上为缁色。
〔5〕书铭:当作“书名”。
〔6〕某氏某:上“某”,死者姓氏。下“某”,死者名。
〔7〕竹杠:即铭之竿。
〔8〕置于宇,西阶上:宇,房檐。谓置铭于西阶上,房檐下。
【翻译】
把死者的名字写在死者各自生前所用的旗上,作为死者棺柩的标识。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旗,就用一条上黑下赤的布来代替:上端黑的部分长一尺,下端赤的部分长二尺,布宽三寸。将死者的名字写在下端赤的部分上,书曰:“某氏某之柩。”用一根长三尺的竹竿将铭挂起来,放置在西阶上、屋檐下。